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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审批
2007-05-16    

审批依据:

1. 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〉办法》。

审批条件:

城镇,在合理已经集中统一供热范围内,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。

申报材料:

1.建设单位要求审批生产性供热锅炉的申请报告;

2.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的项目报告书;

3.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;

4.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;

5.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。

6.安全生产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查意见。

申报流程:

窗口受理—申报资料审核—审查员现场勘查—审查员审查-核准员核准—受理窗口告知送达。

承诺期限:15个工作日。

  
  
  
  
  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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